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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經營范圍需要提交什么材料?把潛條款變成明條款是惟一的選擇。在社會文化中,我們一直遵循潛條款的默契作用。所謂的潛條款,就是對一些被社會廣泛認同的惡俗文化傾向,雖未明令限制,但實際上是被制止的,這其中就包括有不良含義的文字不能被注冊為企業名稱等。社會整體對于是非的明確判斷,一直是這些惡俗文化被拒之門外的主因。因此,我們的許多規定中都默認了這種潛條款,更默認了潛條款被人們自覺執行的默契作用,從而不必在規定中明確寫出。但我們應該注意到,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,以及追求利潤和知名效應的心理,必然導致一些商戶憑借知名的不良文化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。法無明文規定既為可行,當潛條款的自覺性失去作用的時候,如何約束低俗文化、抵御它們對社會主流文化的沖擊?只有變潛條款為明條款,變自覺執行為被迫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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